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下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外省第三方平台在本省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权限。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等内容。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扫描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福建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2)。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给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给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