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城市日常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及设备管理制度,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作业服务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从事海域环境保洁作业的
1、配备海域(水域)打捞保洁必需的和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的船只,配备装卸载设备及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作业保洁工具、收集容器、安全救生设备。
2、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及设备管理制度;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作业服务的船只具有合法证件,作业人员有有效上岗证书。
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从事城市日常生活垃圾运输的:
1、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作业服务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四)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
1、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2、配备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3、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人员;
4、具有完善的工艺技术、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5、作业服务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处置场地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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